这几个“节税”的坑,你踩了哪一条?

更新时间:2020-08-2735次浏览| 信息编号:z58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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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大家都知道,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个税为0元。
假如李老师7月的时候给一个企业设计了一个方案,需要支付设计费一共是4500元,但是李老师为了少交劳务报酬的个税,就让这家设计公司在7月份分次支付750元,分6次在一个月内支付。
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所以:
支付方照样需要代扣自然人李老师的个税,这样的节税方式是不合规范的。
例二:
大家都知道,自然人股东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分红时需要代扣20%的个税。
张总是一家企业管理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分红高额的个税,张总每年都以借款的名义拿走分红,企业账面上常年挂账“其他应收款-股东王总”
注意: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常年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因此以借款名义拿走分红是不可行的。
例三:
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属于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某设计公司账面上游一笔“其他应付款-刘总”1000万,常年挂账,无法支付,但是又不想转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会计直接转为了“资本公积”。
注意: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所以:由于刘总不属于公司的股东,因此不能不管是转为营业外收入还是资本公积,都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有一些政策税率比较低,若果需要降低税负可以参考
①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入驻山东、重庆,河南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
核定后个人经营所得税0.5%-2%  
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企业增值税:1%
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0.5-2.1%(小规模最高2.1%)
总体税负最高不会超过3%,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详询洛老师:13Z-06Z3-34OI
②有限公司增值税、所得税扶持
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重庆、河南、上海园区,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5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一地方财政所得的50%-70%给予扶持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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